得利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8:41:46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日
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
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
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其规定。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