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宁波建工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4-11-29 18:25:06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相关事项审查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浙江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专业评估机构,本次接受公司委托,承担宁波交工股东权益的评估工作。浙江银信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浙江银信出具的评估报告假设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浙江银信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宁波交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宁波交工股东全部权益价的评估结果,浙江银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公司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浙江银信在评估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履行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运用了规范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浙江银信在评估过程中运用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状况;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以浙江银信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定价依据,定价方式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针对本次交易,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