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宁: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7 20:07:36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ST新宁 公告编号:2024-066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新宁供应链”)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 900 万元,期限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9 日
止。公司为郑州新宁供应链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并与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就上述综合授信事项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CU33NE16
成立日期:2023 年 9 月 5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 160
号附 9 号 2 层 203
法定代表人:李超杰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保税仓库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业管理;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报关业务;报检业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2024.9.30/2024 年 1-9 月 2023.12.31/2023 年度
总资产 22.51 4.62
净资产 7.42 -0.39
营业收入 653.83 0.07
净利润 -42.19 -0.39
注:2024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
1、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玖佰万元整。
(小写)¥9,000,000.00 元。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已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合计为 40,0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2.68%,实际担保余额为 9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9%。本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