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1-26 18:35:49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
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股东推举候选人,由股东会根据《公司
章程》和《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
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
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
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议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
(一)拟定向股东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实施及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运作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四)就公司拟定的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六)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
(七)对公司董事、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企业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会或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监事会主席担任。监事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权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应当召开。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五天将监事会会
议的通知以传真、特快专递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确认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但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
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应当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名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
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时,应当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该次会议且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致
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司股东会认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经理、全体董事或部
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
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七章 公告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
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
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
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
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
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授权公
司监事会召集人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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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