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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天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20:41:55
证券代码: 300812 证券简称: 易天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80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柴明华先生、 高军鹏先生、 胡靖林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受让方张建飞女士保
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高军鹏先生、 柴明华先生、 胡靖林先生与张建飞女士于 2024 年
11 月 24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 高军鹏先生、 柴明华先生、 胡靖林先生拟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张建飞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分别为
2,952,000 股、 3,444,000 股、 1,804,000 股, 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1%、
2.46%、 1.29%, 合计转让公司股份 8,2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85%。
2、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 不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变更, 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形。
4、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 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 信
息披露、 减持额度的规定。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张建飞女士承诺在转让完成
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5、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 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能够
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 一)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 转让方: 高军鹏
姓名 高军鹏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40202************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2、 转让方: 柴明华
姓名 柴明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40104************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3、 转让方: 胡靖林
姓名 胡靖林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111************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4、 转让方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易天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胡靖林
营业期限 2016-04-05 至 2026-04-05
出资额 229.5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9YYT3Y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
601.602-16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 投资管理( 不含限制项目) ; 投资咨询( 不含
限制项目)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 企业管理咨询。 ( 法律、 行
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
( 2) 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
普通合伙人 出资额( 万元) 持有合伙企业份额
胡靖林 86.7000 37.7761%
柴明华 85.0100 37.0398%
谭春旺 17.0000 7.4071%
刘建珍 15.2999 6.6663%
王国杰 13.6003 5.9258%
谭观云 11.8998 5.1849%
合计 229.5100 100.00%
( 3) 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
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
他公司兼职情况
胡靖林 男 执行事务
合伙人
中国 中国 否 易天股份董事, 深圳
市微组半导体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长。
( 二) 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张建飞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224************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三)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 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转让方) : 高军鹏
甲方 2(转让方) : 柴明华
甲方 3(转让方) : 胡靖林
乙方 (受让方) : 张建飞
(一) 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 是指乙方计划受让的甲方合计持有的公司
8,2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5.8502%) ,
其中, 高军鹏先生转让 2,952,000 股、 柴明华先生转让 3,444,000 股、 胡靖林先
生转让 1,804,000 股。
(二) 标的股份转让
1、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 乙方向甲方支付部分保证金; 在收到保证金后及本
协议签署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 各方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并完成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2、 本协议生效时至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权益或
相应的公司利润分配, 包括分红派息、 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以及参与配股
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乙方所有。
3、 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 乙方成为易天股份股东, 根据持有的比例按照
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股东的享有权利和义务。
( 三) 股份转让对价及支付
1、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19.84 元/股, 股权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16,268.80 万元, 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
确定。
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 乙方向甲方支付部分保证金。 各方在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 乙方完成支付总股权转让金的 50%。
3、 本协议项下约定标的股份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
付剩余 50%股权转让款。
4、 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 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
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
的, 应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文件后, 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已经收取
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及保证金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 双方
互不承担责任。
( 四) 税收承担
涉及本次股份转让各方所需缴纳的增值税、 所得税等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缴纳的经手费等税费由双方协商或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 五) 声明与保证
甲乙双方对以下事项作出声明与保证:
1、 双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及能力, 双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通
过其内部必要的决议或批准程序, 双方保证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 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之文件订明的义务, 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和甲乙任何一方作为合同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 也不会违反甲乙
任何一方的公司章程或其内部的组织机构文件。
3、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 尤其在满足或实现股份转让条件, 办理过户登
记手续等事项中, 甲乙双方应互相充分协商、 紧密配合、 积极支持; 乙方也积极
配合甲方(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对相关申请及变更登记文件予以
签署用印等) , 以顺利推进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审批、 过户登记审批等手续。
4、 本次股份转让中, 甲方保证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处置权, 该等
股份的出资均依法缴纳, 不存在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 不存在代他人持有
的情形, 且拟转让的股份在转让时未设置质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不存在任何
股东权利受到第三人限制的情形,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
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
转让完成日继续谨慎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5、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相
关文件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乙方承诺受让甲方股份后, 持续遵守该规定。 甲方
保证遵守关于标的股份减持的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的规定,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6、 乙方用以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 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且
需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乙方应在履行完相应的内部反洗钱程序后接
受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
7、 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及业务指引的规定, 履行相关
的通知、 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 六)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或者履行本协议
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视为违约,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
到的损失。
2、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按期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协议项下保
证金不予退还。
3、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按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每逾
期一天, 须按全部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 0.03%支付滞纳金。
三、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 年 11 月 10 日因股东安庆利乐城销售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解散清算,
高军鹏先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取得 144,000 股公司股份, 持股比例增加
0.11%。
因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股份合计被动稀释 0.25%。
2024 年 7 月 5 日办理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从 140,257,029 股变更为
140,167,029 股; 导致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从 48.49%上升至 48.51%, 被动增加 0.02%。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 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2024 年 10 月
14 日该减持计划届满, 减持期间内,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
计减持 2,504,700 股, 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7869%。
202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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