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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19 17:04:50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4]第 37 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二四年十一月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4]第 37 号
致: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常娜娜律师、康晨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4:30 分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 789 号金融大厦 15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76 人,代表股份数为1,258,595,7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870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536,615,2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0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372 人,代表股份数为 721,980,4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7705%。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律师签到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 1
项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查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表》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汇总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常娜娜
康 晨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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