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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8 17:13:14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4-06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三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275,001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75,001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
一届三次会议;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两次会议
均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经审议,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3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7.5001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87%。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 年 9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 号),原
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及九届十九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十届七次董事会和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八次会议;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一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二十次会议;2024 年 1 月 5 日,
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三十三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一届三次会议;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一届四次会议,两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1/3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1/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1/3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预留授予的第三个限售期即将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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