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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恩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13 17:44:10

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1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广陈路136号播恩集团办公楼9楼2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新华先生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1人,代表股份114,93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14,4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5人,代表股份5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5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5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8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1%;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65%;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36%;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8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041%;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61%;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8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 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60%;反对 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1%;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坚鑫、何晓平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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