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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一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12 20:38:34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项目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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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投资战略、发展战略、营销战
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
(三)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项目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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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投资项目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投资项目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项目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召集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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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重新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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