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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11 15:32:20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一节 股 东 ...... 6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1992 年 5 月 15 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字金股第 18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 019004号(市局)。
公司于 1995 年 6 月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5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8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 2,800 万股,于 1992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
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7,000 万股,于1992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全称: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注册名称:Guizhou Zhongyida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
办公楼 201 室
邮政编码:5505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柒仟壹佰贰拾柒万肆仟陆佰零伍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求
实、创新、规范以及科学地管理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全方位拓展业务,实现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经
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原发起人为原上海市纺织工业局。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1,274,605 股,其中,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710,914,605,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6%,境内上市外资(B股)360,3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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