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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7 18:28:34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7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15:00 在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梁志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83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12,678,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5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名,所持股份共 1,908,488,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37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28 名,所持股份 共504,189,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8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共1770 名,代表股份 1,321,398,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62%。(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氏家族成员、未担任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数共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91,279,994 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1,061,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0%;反对 878,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739,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9,781,11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6%;反对 878,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73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0,047,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 1,043,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弃权 1,587,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8,767,60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9%;反对 1,043,7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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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0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鲁蓉蓉律师、梁文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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