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07 16:47:45
为规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标准的上述事项也应在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立即报告。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审批额度内的担保实际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在担保协议签署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报告义务人也应在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也应在发生两日内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后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及时进行披露。
(六)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2、公司签署涉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框架或意向协议;
3、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发布中标提示性公告。
公司披露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出现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进展发生的第一时间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披露。
报告义务人报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时,应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在重大合同公告后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其近亲属从知悉该事项至重大合同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