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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丹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04 15:42:40

证券代码:300641 证券简称:正丹股份 公告编号:2024-125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123),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 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 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于近 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分别 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开户行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1.5 万吨/年高分子特种
1 司镇江大港支行 70390188000127430 2,229,207.95 树脂单体系列产品项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反应尾气综合利用制
2 司镇江分行 70390188000212958 29,160,835.47 氮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简称“乙方”)及中金公司(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1.5 万吨/年高分子特种树脂单体系列产品项目、反应尾气综合利用制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进行募集资金支付时,应至少于划款当日下午 13:00 前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原件,并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仅对划款指令的印鉴、用途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乙方审核无误后,通过托管系统进行支付。
甲方以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7,800万元和5,000万元,开始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期限128天。甲方承诺上述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明龙、赵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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