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0-31 11:49:51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5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第六章 党委 ......37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8
第八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4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8
第一节 通知 ......48
第二节 公告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三章 附则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在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海南省经济贸易厅琼经股[2002]477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60000742589256A。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50 万股,并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inan strait shipp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 157 号港航大厦 14 楼,邮政编码:570311。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8,933,187.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和服务质量,发展我国港口航运事业,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公司形象,依法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为投资者创造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沿海、近洋及远洋货物、汽车、
旅客运输,海南海口至广东海安、湛江航线危险品车滚装船运输,货轮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港口装卸,水上客货代理,为船舶提供岸电、燃料物、淡水和生活供应,代理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险,物流,旅游项目开发,水上项目安全保障服务,房地产投资,资产租赁,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百货、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海口港集团公司 资产 2002 年 12 月 6 日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 2002 年 12 月 6 日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 2002 年 12 月 6 日
中国海口外轮代理公司 现金 2002 年 12 月 6 日
邢雯璐 现金 2002 年 12 月 6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8,933,18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28,933,187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