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物: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30 18:14:56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就具体执行内容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实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等级,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保持客观、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核查的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方针,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提升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引导,化解和消除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送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秘办,董秘办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及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收集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初步应对方案;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经核实网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置,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各方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
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等外部机构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保障舆情处置工作所需的费用和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