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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橡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30 18:06:26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特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以规定的时间、媒体及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以及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章 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
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官方媒体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披露非强制披露的信息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披露原则,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新闻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发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沟通交流中如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于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报董事会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授权,公司员工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披露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超过0.5%的交易。
(三)重大合同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接受劳务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提供劳务等、工程承包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3、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承接项目的全部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实际承担的合同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四)财务资助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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