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莱绅通灵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30 17:16:52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 年 10 月 3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宣贯培训。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二)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十八)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 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第八条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重大、重要”原则上适用如下标准:
(一) 涉及关联交易的,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准;
(二) 涉及对外担保的,以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为准;
(三) 涉及对外投资的,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为准;
(四) 涉及资产类的金额,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为重大、
重要;
(五) 涉及损益类的金额,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的 10%为重大、重要;
(六) 涉及非日常交易的(非关联交易),以交易涉及总资产、净资
产、交易产生的损益、交易标的对应的营业收入等任一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营业收入占比达到 10%为重大、重要;
(七) 涉及日常交易的(非关联交易),以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为重大、重要。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报告义务人提出重大信息日常报送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