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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精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30 16:24:12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与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须
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七条 进行募投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募投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募投项目应符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募投项目经论证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程序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投项目的每一笔支出均需由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募集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使用的活动应
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一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建立健全募集资
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
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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