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16:10:28
证券代码: 600531
债券代码: 110096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债券简称: 豫光转债
公告编号:临 2024-099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
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
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60,000 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
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和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3)和《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4)。
(二)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
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
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000 万元(不
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 2014 年 1 月 28 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1888 弄 11 号 3 楼 303 室-K
5、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
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
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
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 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484,671,246.14 元,负债总额
256,441,544.78 元,净资产 228,229,701.36 元,资产负债率 52.91%; 2023 年 1-12
月利润总额 59,580,136.62 元,净利润 48,748,064.43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已经
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838,026,501.91 元,负债总额
581,643,459.51 元,净资产 256,383,042.40 元,资产负债率 69.41%; 2024 年 1-9
月利润总额 44,760,939.82 元,净利润 29,144,254.48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未经
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
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
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
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
授信业务,债权人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
保主债权。
(2)保证人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
亦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3)若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获得本合同项下保证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保证人在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担保责任,只要债权人仍有未获受偿债权,保证人均有义务在本合
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获受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4)保理业务项下,债务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基础交易合同卖方签
订基础交易合同而获得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卖方,或通过受让基础交易合
同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或通过受让
债务人开立的电子债权凭证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持有方,向债权人
申请国内反向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应收账款债权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
保主债权。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币种)(大写)壹
亿贰仟万元整(小写) 120,000,000.00 元。
(2)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
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
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
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
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本合同所称“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 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
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6、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
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
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8、担保权的行使:
保证人确认并同意: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
的可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无论债权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
供的物的担保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 债权人是否向其他
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
务, 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
其他担保权利。
保证人确认并同意: 不论债权人是否行使、放弃、 减免或变更任何一项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
供的物的担保等), 或变更任何前述担保的权利顺位,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
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9、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
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
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
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
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91,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
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142,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45%;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9,8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31.0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