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28 16:21:58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决定设立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过半数的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
(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但因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或不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准备
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在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根据审计委员会授权,履行审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人员组成由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前述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年度履职情况应当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出现紧
急情况的,召集人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临时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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