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20:18:58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
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及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
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做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如实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证券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