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1 18:24:4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或“交易标的”)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陆洲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子涛 陈妹 张婧 吕律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