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恒实科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0 20:34:34

证券代码:300513 证券简称:恒实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景治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景治军先生持有 本公司股份 4,438,54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4149%,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
过 4,438,543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4149%。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景治军先生发来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景治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438,543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1.414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股 减
序 股东 拟减持股数 数占公司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 股份来源 持
号 名称 (股) 总股本的 方式 价格 原
比例 因
本公告发布之 个
集 中 竞 日起3个交易 按减持 人
价 、 大 日后的3个月 时的市 公司首次公 资
1 景治军 4,438,543 1.4149% 宗 交 易 内(法律法规 场价格 开发行前发 金
等方式 等明确要求不 确定 行的股份 需
得减持的情形 求
除外)
注1:90天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注2: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事项的,上述减持数量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减持相关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景治军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1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景治军先生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说明
1、景治军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0 日

恒实科技300513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