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展: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6 18:13:31
证券代码:002163 证券简称:海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4-055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15:00
2.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17楼会议室
3.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东阳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2人,代表股份277,823,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8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70,559,88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2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9 人,代表股份 7,263,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1 人,代表股份 18,481,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217,8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39人,代表股份 7,263,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刘家杰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82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3%;反对8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弃权1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87,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27%;反对8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47%;弃权18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7%。
2.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361,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39%;反对3,28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弃权1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3.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437,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13%;反对3,2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5%;弃权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4.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304,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34%;反对3,33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8%;弃权18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5.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469,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28%;反对3,19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4%;弃权1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6.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425,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19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0%;弃权20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姚继伟、刘家杰
3.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