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佳都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5 18:07:13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9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
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9,142,72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9,142,72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 年 8 月 20日,公司对外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1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9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两位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1 年 9 月10 日,公司披露了《佳都科技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佳都科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
九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与第九
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
十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首次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6 日,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14 日,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17 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售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622,375.52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万元,相比2020年营业收入的增长
率不低于 40%。 率为45.28%,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一)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划分为:A、B+、B对应标准系数为 除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 名激励对
1;C对应标准系数为0.6、D对应标准系数为0。 象考核结果为 D 外,首次及预留授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 予的 310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法、有效,且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核系数均为 C 及以上,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