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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化工: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7 18:05:43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14:30 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田哲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14:30 在山东聊城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 9:15 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6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9,124,305 股,占公司总股份 1,910,172,451 股的 50.73%。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071,4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32,404,6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8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5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719,6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22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投票结果
占持股 5%
议案 议案名称 有效表决权的 出席会议股东 占有效表决 中小股东 以下有效 是否
序号 股份总数 同意票总数 权比例 同意票数 表决权 当选
比例
1.00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王力刚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276,448 99.4998% 32,223,611 86.9229% 当选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延吉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627,045 99.5359% 32,574,208 87.8687% 当选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秦晋克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648,009 99.5381% 32,595,172 87.9252% 当选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庞小琳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710,607 99.5446% 32,657,770 88.0941% 当选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宿玉海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695,448 99.5430% 32,642,611 88.0532% 当选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黄杰刚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710,786 99.5446% 32,657,949 88.0946% 当选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李相杰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752,261 99.5489% 32,699,424 88.2064% 当选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陈建东先生为公司第
3.01 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969,124,305 964,421,201 99.5147% 32,368,364 87.3134% 当选
监事
选举刘玉才先生为公司第
3.02 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969,124,305 964,432,099 99.5158% 32,379,262 87.3428% 当选
监事
选举赵英文先生为公司第
3.03 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969,124,305 965,694,676 99.6461% 33,641,839 90.7486% 当选
监事
以上议案 1-3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王力刚先生、王延吉先生、秦晋克先生、庞小琳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宿玉海先生、黄杰刚先生、李相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建
东先生、刘玉才先生、赵英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签章处)
负责人:孙辉
(签字)
邢建枢 律师
(签字)
田 哲 律师
(签字)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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