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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拓生物:博拓生物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6:00:33

证券代码:688767 证券简称:博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7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下发《关于同意杭州博拓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7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66,667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4.5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921,333,344.8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1,964,124.5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9,369,220.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中汇
会验[2021]6815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并经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微流控荧光检测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用途
杭州博拓生物科 杭州银行股份有 微流控荧光检测平台项
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余杭宝塔 3301041060002615775 目
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信息详见本公告“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微流控荧光检测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可通兑取现,不可使用可转让支付结算凭证,不配置单位结算卡。
甲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得转让。
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釆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釆取限制性措施后,有权机关未要求保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该专户资金需支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支付背景材料并经乙方形式审核无误后由乙方通过转账方式予以支付;若甲方有使用网银支付的需求,在使用网银转账功能时须向乙方申请网银走款落地审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査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强、夏静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抄送给丙方,邮寄或电子邮件地址以丙方通知为准。
6、甲方保证其与本合同项下专户资金使用相关的自身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所有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快递信函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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