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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3 18:32:38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4年9月23日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万达信息”、“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
万达信息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下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下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无论书面或口头)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1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上发布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7)(下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3.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上发布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下
称“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3日15点00分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
号 3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
2

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1,47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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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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