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9 18: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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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9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及《关于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登记手续、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 9月 19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四路 3 号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兴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参会登记表、会议签到册等资料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证信”)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共计
85,834,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8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共计 85,376,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信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验证其身份,根据深圳证信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共计 4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4%。同时,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1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共计 1,351,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3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信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600,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68%;反
对 225,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7%;弃权 9,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6463%;反对 225,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876%;弃权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61%。
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642,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3%;反
对 187,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9%;弃权 4,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917%;反对 187,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049%;弃权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34%。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596,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5%;反
对 227,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46%;弃权 1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3724%;反对 227,0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061%;弃权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15%。
4.《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603,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3%;反
对 1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3%;弃权 34,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275%;反对 195,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044%;弃权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8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巍
经办律师:
陆大进
负 责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