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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奇安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1 17:37:08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4-02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75,113,662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75,113,662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先生承诺自 2024 年 9 月 22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直接持有的 149,561,640 股公司股份,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的 21.83%。
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开承诺,公司股东齐向东先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源创志”)、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安叁号”)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即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6.10 元/股*)。公司
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公开承诺的要求。
注:发行价(56.10 元/股)如公司后续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奇安信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56 号),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安信”或“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1,941,579 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
为 679,616,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10,379,02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9,236,98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股股东为齐向东先生、安源创志、奇安叁号,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175,113,662 股,占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数的 25.56%。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另外根据相关承诺,齐向东先生承诺
自 2024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9 月 21 日(非交易日)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
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此,本次上市流通的 175,113,662 股限售股将于2024年9月23日起上市流通,其中包括齐向东先生直接持有的149,561,640股,以及齐向东先生通过安源创志和奇安叁号间接持有的 25,552,022 股。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679,616,000 股。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共计 2,466,124 股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并上市流通,公司股本总数从 679,616,000
股增加到 682,082,124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共计 7,399 股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并上市流通,公司股本总数从 682,082,124 股增
加到 682,089,523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 3,008,852 股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并上市流通,
公司股本总数从 682,089,523 股增加到 685,098,375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共计 74,002 股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并上市流通,公司股本总数从 685,098,375 股增
加到 685,172,377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奇安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齐向东先生关于所持股份、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根据《奇安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奇安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齐向东先生承诺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承诺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人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人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前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公司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3、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且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愿意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地持有公司股票。
4、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1)若公司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或该等规定有所调整的,则本人将按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的 100%。
5)本人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对上述事项承诺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二)安源创志、奇安叁号关于所持股份、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根据《奇安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奇安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安源创志、奇安叁号承诺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本合伙企业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权、收益权作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本合伙企业未对该等股份作出任何其他潜在协议安排。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前述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公司本次发行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3、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且认为上市即公开发
行股票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合伙企业愿意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地持有公司股票。
4、关于减持股份的承诺
1)若公司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合伙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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