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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02 19:33:43

证券代码:300847 证券简称:中船汉光 公告编号:2024-048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星期一)9:15-15:00。
2.会议地点: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尚壁东街 8 号公
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立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 145 人,代表股份数190,867,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7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 79,605,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9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4 人,代表股份数 111,261,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8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40 人,代表股份数 7,091,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人,代表股份数7,091,2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56%。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58,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088%;反对 19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29%;弃权 31,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65,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14%;反对 19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5%;弃权31,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1%。
就本议案的审议,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船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船资本控股(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757,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423%;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1%;弃权 31,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81,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81%;反对 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6%;弃权 3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3%。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349,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289%;反对 455,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7%;弃权 6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73,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22%;反对 455,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2%;弃权
6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徐欣竹律师、商丽嘉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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