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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乃达: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9 17:40:53

证券代码:603350 证券简称:安乃达 公告编号:2024-016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67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0 万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21 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的注册资本由 8,700 万元变更为 11,6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8,700 万股
变更为 11,600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优化公司治理、提升管控绩效,公司拟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名调整到 8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3 名。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如下条款进行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经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600
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6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本公司之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制
定其他规定的,应当遵守该等规定。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
公司的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
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
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有关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说明目的。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外。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的提案及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新增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
两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当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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