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8-27 18:21:13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且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阶段性制定并实施。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
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一次性或累计支出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
3.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含百分之七十);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会导致现金流无法满足经营和投资活动需要。
4.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不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则公司该年度、中期以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6.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根据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除外)。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适用。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