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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7:04:49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24-053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为 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3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含2024年1月1日以后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7.60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因全资子公司金安国纪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国纪”)、上海国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纪”)、安徽金瑞电子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瑞”)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国纪在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为10,000万元;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松江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海国纪、安徽金瑞在交通银行松江支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债权额分别为15,000万元、8,000万元。本次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共计33,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1、保证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07月10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日至2025年05月14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亿元整(大写)为限。
5、保证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二
1、保证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4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5、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三)《保证合同》三
1、保证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4、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4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5、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76,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25,6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6.79%。
由于担保义务是在被担保对象实际发生授信业务(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函等)时产生的,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银行授信金额为123,203.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4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浦发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松江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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