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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5 15:32:17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
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
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
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形成评价意见后,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七)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披露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应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
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
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发现会计师
事务所有隐瞒的处罚情况或其他违规行为、中标会计师事务
所放弃中标或不按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取消其入选或中标资格,并且在未来 3 年内不允许其参与投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
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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