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5 16:50:51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4-04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调解书》(2024)陕 0111 民初 3314 号、(2024)陕 0111 民初 3475 号、
(2024)陕 0111 民初 638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4)陕 0111 民初 3314 号案件
2017 年 6 月 14 日,广泰源与西安航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航城”)签订《西安市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基础承台钢结构工程(东部厂区)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航城对上述合同中确定的工程进行施工,
双方并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对上述工程款项进行结算,上述工程总价款
9,090,804.76 元,广泰源已支付 5,944,816 元,仍拖欠西安航城工程款3,145,988.76 元,西安航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2024)陕 0111 民初 3475 号案件
2017 年 12 月 1 日,广泰源与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能智慧”)
签订《西安市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 10KV 专线配电安装工程》及《西安市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 10KV 专线配电安装工程 1600KVA 增容工程》,约定由开能智慧对上述合同中确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双方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进行工程款结算,工程总金额为 19,090,342.28 元,广泰源已支付 1530 万
元,剩余 3,790,342.28 元至今未向开能智慧支付,故开能智慧提起诉讼。
(三)(2024)陕 0111 民初 6387 号案件
2017 年 7 月 12 日,广泰源与西安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安航建”)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航建承建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项目(西区)钢结构工程;项目完成后,广泰源已支付工程款9,769,935 元,尚未支付工程款 4,366,901.67 元,故西安航建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三起民事调解案件均属广泰源与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的《江村沟垃圾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至今未向广泰源结算施工剩余工程款,进而导致广泰源未支付上述三家施工单位剩余工程款,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诉讼各方现已达成和解。
二、本次民事调解结果
(一)(2024)陕 0111 民初 3314 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西安航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前支付西安航城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148,988.76 元。若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到期未履行以 3,148,988.76 元为基数按照 LPR 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24 年 6
月 2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款付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995.96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二)(2024)陕 0111 民初 3475 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庭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 3,790,342.28 元(如果政府所拨款项中已扣除养老保险金,应从给原告的
款项中扣除同等款项);
二、原告开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当日,由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 180 万元,剩余款项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内支付清结(如果政府九个月内财政拨款到位,由被告委托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果政府在九个月内未拨款到位,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若被告逾期支付,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逾期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结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 24,068.54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
担,于解除保全之日支付给原告。
(三)(2024)陕 0111 民初 6387 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西安航空航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款
4,366,901.67 元(含养老保险金)。
二、被告在本协议签订时向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出具代为付款委托书,
若在 2025 年 2 月 28 日之前政府财政拨款到位,则由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
代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如付款金额不足以付清全部工程款的,由被告补齐。
三、若 2025 年 2 月 28 日前被告及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均未支付完毕
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本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自本案调解书作出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结清之日止。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 23,477.1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付款之日一并支付给原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公告涉及尚未支付工程款总计约为 1130 万元,实际为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应支付工程款,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2、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 2021 年 4 月 9 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 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若标的公司因交割完成日前事宜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承担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标的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上述民事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3、目前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执行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进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支付工程款事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陕 0111 民初 3314 号、
(2024)陕 0111 民初 3475 号、(2024)陕 0111 民初 6387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