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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宝山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8-07 18:09:49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
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 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 方法,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 积极性,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 高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
投资回报。 投资回报。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为: 为:
(一)天津中银实业发展有限公 (一)天津中银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原名称为“天津港保税区中银实业 司
发展公司”) 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 78
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 78 号 B-303-1 室
号 B-303-1 室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120192000004201
120192000004201 (二)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
(二)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已更名为“淮安布拉德投资发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市宝山新模具 展有限公司”)
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福星 镇临河路一号孵化中心 3 楼 119 室
阁 01B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440301103884197
440301103884197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定。 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相关权益的股东。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的分配;
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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