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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运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30 16:42:14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4-031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德清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银阳”或“债
务人Ⅰ”);嘉兴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京运通”或“债务人Ⅱ”);嘉兴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盛阳”或“债务人Ⅲ”),均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12,7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已为德清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
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公司已为嘉兴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 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公司已为嘉兴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 0.00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德清银阳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融资租赁”或“债权人”)签订了本金为 4,5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
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与华润融资
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持有的德清银阳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嘉兴京运通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本金为 3,300.00 万
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Ⅱ”)。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持有的嘉兴京运通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嘉兴盛阳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本金为 4,95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Ⅲ”)。公司于 2024年 7 月 30 日与华润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持有的嘉兴盛阳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间互相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70.00 亿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40.00 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 30.00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4、临 2024-008、2024-023)。
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德清银阳
1、被担保人全称:德清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7CRXN
3、成立日期:2016 年 4 月 13 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中街 198 号
5、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6、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7、主营业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分布式发电系统设计、维护服务。
8、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德清银阳资产总额 5,671.36 万元,负债总额
3,237.25 万元,净资产 2,434.1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7.08%;该公司 2023 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 940.05 万元,净利润 366.22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德清银阳资产总额 5,567.38 万元,负债总额 3,097.02
万元,净资产 2,470.3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5.63%;该公司 2024 年 1-3 月实现
营业收入 162.95 万元,净利润 29.2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公司直接持有德清银阳 100%的股权,德清银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嘉兴京运通

1、被担保人全称:嘉兴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23453784J
3、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大厦 801 室-H
5、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6、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
7、主营业务:风力发电技术、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维护;光伏电站工程的设计。
8、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嘉兴京运通资产总额 4,208.94 万元,负债总额
519.33 万元,净资产 3,689.61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2.34%;该公司 2023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 769.93 万元,净利润 396.85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嘉兴京运通资产总额 4,253.48 万元,负债总额 509.76
万元,净资产 3,743.72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11.98%;该公司 2024 年 1-3 月实现
营业收入 139.66 万元,净利润 48.34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公司直接持有嘉兴京运通 100%的股权,嘉兴京运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嘉兴盛阳
1、被担保人全称:嘉兴盛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23427957A
3、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杭路 1086、1188 号 3 幢 3 楼
302 室
5、法定代表人:谢月云
6、注册资本:2,500.00 万元
7、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的技术服务。
8、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嘉兴盛阳资产总额 6,954.85 万元,负债总额
4,018.20 万元,净资产 2,936.65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7.78%;该公司 2023 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 1,217.44 万元,净利润 491.34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嘉兴盛阳资产总额 7,048.72 万元,负债总额 4,018.46
万元,净资产 3,030.2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7.01%;该公司 2024 年 1-3 月实现
营业收入 239.55 万元,净利润 85.2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公司直接持有嘉兴盛阳 100%的股权,嘉兴盛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德清银阳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4,50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Ⅰ对债务人Ⅰ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Ⅰ在主合同Ⅰ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Ⅰ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Ⅰ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Ⅰ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Ⅰ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Ⅰ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Ⅰ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Ⅰ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Ⅰ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嘉兴京运通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3,30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Ⅱ对债务人Ⅱ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Ⅱ在主合同Ⅱ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Ⅱ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Ⅱ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Ⅱ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Ⅱ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
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Ⅱ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Ⅱ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Ⅱ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Ⅱ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为嘉兴盛阳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
1、主债权本金金额:4,950.00 万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基于主合同Ⅲ对债务人Ⅲ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Ⅲ在主合同Ⅲ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若有)、手续费、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Ⅲ项下约定的租金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主合同Ⅲ无效、被撤销、解除或主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时,债务人Ⅲ应当支付、返还、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支付的一切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Ⅲ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支付前述款项所涉及的全部税费。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Ⅲ项下债务(如为分期履行,则为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务履行期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Ⅲ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合同Ⅲ解除、被撤销或认定无效而另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
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46.09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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