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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液压: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9 18:44:10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4-063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向全体员工就核心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全体员工未对提名核心员工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12 月2 日,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56)、《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7)。
4、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确认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关于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并按照已披露的公示期间将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6 日结束,公司全体员工均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无异议。
7、2022 年 11 月 27 日,公示期届满后,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公示情况说明以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审核意见。2022 年 11 月28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87)。
8、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 万股,并调整了回购价格。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2023 年 1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 35.75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其中《2021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20 万股。
10、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60 万股,并调整了回购价格。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1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 60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12、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75 万股,并调整了回购价格。北京植德律师事务
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4 年 3 月 12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 3.75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14、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9 万股,并调整了回购价格。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1 年激励计划》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5个月、27 个月、39 个月、51 个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届满。公司本次首次授
予部分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50 万股。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届满。公司本次预留授予
部分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7.50 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8名激励对象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售条件。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 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 报 告(和
均为2022年-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四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 信审字(2024)第000263号), 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2023年度)业绩考核目 以2021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 标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或净利 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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