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1 17:4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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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东路 1387 号 41 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940,69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11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90,9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9,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90,9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9,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90,98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9,6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31,0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
对 9,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