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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电力: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05 18:04:30

证券代码:603556 证券简称:海兴电力 公告编号: 2024-023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
股本 488,684,04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2,419,870 股后 486,264,17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34,890,587
元(含税),占公司 2023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4.44%。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88,684,040-2,419,870)×1.1]÷488,684,040≈1.0946(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946)÷(1+0)=(前收盘价格-1.094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海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海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李小青、周良璋所
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1.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99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9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8032783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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