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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荣科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31 20:58:15

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钟宇、岑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之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 2024 年4月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巨
潮资讯网发布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2024 年 5 月
法律意见书
20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提名冯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5 月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2023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上述新增议案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 年 5 月31 日15:00 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
区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 9 号楼黄河大厦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健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合计 6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2,532,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8%。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5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87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63 人,代表公司股份140,877,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213%。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与持股数量,与事实相符。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告所列全部提案,具体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提名冯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提案的表决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除第 6 项议案外均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第 6 项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钟 宇
承办律师: 岑 慧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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