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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公司章程》(2024年5月)

公告时间:2024-05-27 18:55:48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尚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9
第一节 股东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7
第五章 公司党委 ......33
第六章 董事会 ......35

第一节 董事 ......35
第二节 董事会 ......40
第七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5
第八章 监事会 ......47
第一节 监事 ......47
第二节 监事会 ......4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5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57
第一节 通知 ......57
第二节 公告 ......5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6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62
第十三章 附则 ......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函[2005]23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10000000021074。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名称由“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Development Lom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
路 42 号,邮编:61009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89,338,61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下同)、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安全总监以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价值,以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谷物种植;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选矿;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肥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如下:

认购的股份
发起人姓名 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补建 2208 69% 货币和非货币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张伟 448 14% 货币和非货币 2004 年 12 月 31 日
骆光明 160 5% 货币和非货币 2004 年 12 月 31 日
何捷 160 5% 货币和非货币 2004 年 12 月 31 日
杨洪卫 160 5% 货币和非货币 2004 年 12 月 31 日
贾勇 64 2% 货币和非货币 2004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3200 1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89,338,619 股,全部为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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