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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点药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5-24 17:05:56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唐娜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4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在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 77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25,570,4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645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3 人,代表股份 22,449,1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7.7822%;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3,121,3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628%。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5,570,4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121,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5,570,4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121,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5,570,4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121,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5,570,4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121,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5,570,4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121,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同意 25,570,4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121,3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上述议案均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事项,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予以了单独统计,并将单独计票结果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唐 娜: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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