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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05-20 20:16:41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
分之一或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风控审计委员会。风控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下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
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担任独立董事需要符合的条件或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如有),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发现候选人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向公司出具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议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为三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除出现上条所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
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之内的过
渡期内,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应逐步调整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下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6、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0、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1、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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