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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光电:龙腾光电公司章程(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26 21:01:55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9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3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8
第十三章 附则 ...... 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37178569220。公司为外商投资、国有相对控股企业。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33.34万股,于2020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InfoVision Optoelectronics(Kunshan)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邮编:215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33,333.3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广纳优秀人才、打造一流质量、开发顶尖专业
技术,达到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新境界,致力成为中国液晶显示面板的 领航者,以及中小尺寸液晶显示面板全方位方案解决专家。最大限度的提高经 济效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设计、生产第五代薄膜晶体管液晶 显示面板(TFT-LCD);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新型平板显示器 件及配套产品的关键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数码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 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提供新型显示技术开发、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及技 术转让。(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表: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3,000 51 净资产折股 2019.8.23
InfoVision Optoelectronics 147,000 49 净资产折股 2019.8.23
Holdings Limited
合计 300,000 100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3,333.3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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