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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股份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4-24 19:24: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浙矿股份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业务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有融资需求的下游非关联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融资瓶颈问题,拟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即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客户提供用于向公司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公司预计 2024 年度向客户提供外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以担保余额计算,下同),期限自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指定代理人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文件。超出上述额度和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有 9 笔对外担保,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游非
关联客户,所有担保均已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4,238.62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3.1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对子公司进行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对每笔担保的实施召开董事会审议,但所有被担保人均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并经公司及银行共同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一)通过公司与银行资信评审,信誉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优质客户;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单个客户、单笔担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非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其他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拟为连带责任保证,拟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担保协议实际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款项用途仅限于被担保客户向公司支付采购货款,即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客户提供用于向公司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公司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开拓市场、开发客户,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同时也存在因客户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担保风险。为加强风险控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筛选标准,持续跟踪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并主要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严格评审,依据筛选标准谨慎选择担保对象,确保担保范围内的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二)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三)公司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要求客户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措施
由双方协商认可,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保证客户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四)在未来业务具体实施中,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准确全面的了解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如发生超出上述规定额度和情形的担保,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
五、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同时有助于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实现了公司与客户的共赢,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本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公司拟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是管理层基于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的决策,总体风险可控,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该担保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上述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20,000 万元
(含本次),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4,238.62 万元(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占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浙矿股份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星宙 周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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