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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首退:关于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2-06-13 21:02:45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退 公告编号: 2022-79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26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要求,公司和北京仁知律师事务所对关注函中涉及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回复,现将关注函的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1.你公司认为股东周仁瑀与其前妻、女儿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你公司称周仁瑀与其前妻、女儿共同持有你公司股份并且该股份由周仁瑀实际控制,具有支配表决权、左右表决意见的实质,构成一致行动的事实;自 2022 年 2 月底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周仁瑀与其前妻、女儿共同持有你公司股份由 5.2%增加至
5.9%,认为周仁瑀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请你公司说明认定周仁瑀能实际控制其前妻、女儿所持股份的具体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你公司理解的周仁瑀及相关股东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5%的具体时间以及你公司知悉上述情况的具体时间,你公司是否在知悉后及时告知并督促周仁瑀及相关股东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义务,如是,进一步说明上述股东未予配合的原因及你公司未在知悉前述事项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对外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的原因。
公司回复:
(1)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 3283 号《民事判决书》的表述,蔡莉萍为周仁瑀的妻子;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 74民终 928 号《民事判决书》的表述,周音吟系周仁瑀之女。公司就前述关系已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通过公司邮箱与周仁瑀进行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
收到周仁瑀能证明前述关系的有效证据信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九)项规定以及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2)周仁瑀、蔡莉萍在本公司(2022 年一季度末前十大股东)、中孚实业(2021 年二季度末前十大股东)、*ST 华资(2022 年一季度末前十大股东)中均出现共同持有上述公司股票,且均为前十大股东。上述信息表明周仁瑀、蔡莉萍行动、目标一致,有多次持有相同股票的事实,绝非巧合。
(3)2022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题为《退市“暗礁”击碎投机梦 A 股
作别“不死鸟”时代》的报道中,存在“上海牛散周仁瑀、蔡莉萍夫妇”的表述。周仁瑀被行业内称为 ST 专业户,十几年专做退市风险股,而其夫人近两年重仓
过 7 支 ST 股票,截至 2022 年一季度,除了*ST 天首外,蔡莉萍还为 ST 海越、
*ST 华资、*ST 节能 3 只 ST 股的前十大股东。
(4)2018 年 8 月发布的《IPO 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第 9 问“关于实际控
制人的认定,应如何掌握”的回复中提到:“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周仁瑀提名蔡莉萍为第九届非独立董事,已表明其意欲共同控制本公司。
(5)周仁瑀曾在多种场合多个微信群明确表示过他持有本公司 1900 万股,可以实际控制本公司。
因此,公司认为周仁瑀能实际控制的股份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以上。
(6)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有信息传递知悉周仁瑀可控制公司股份达 5%
以上,但此时正是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确定公司是否退市的关
键时刻,公司生死之间,股东去留一念,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9 日
十天八个交易日连跌 43%,周仁瑀却在增持公司股票。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股票
被深交所出具终止上市事先告知停牌至 6 月 7 日,公司董事会着手准备听证、解决遗留问题和接踵而来的重大诉讼事项,无暇顾及或催促一致行动人进行信息披
露问题。2022 年 5 月 29 日公司突然收到周仁瑀、张祥林发送的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关于董事会不得作出出售天池钼业股权决议的议案》后即核查议案是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对相关被提名董事情况进行
核实,在此过程中明确股东周仁瑀实际控制的股份已超 5%,此期间与周仁瑀多次沟通,告知其公司将要面临的巨大困难以及存在的诸多风险,希望其明辨,或
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职权被拒。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4 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了实际情况,同时上报内蒙古证监局。
公司董事会现需先追究其控股股东身份,明确其责任,加之其已表现出改组董事会展现实际控制权的欲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现公司希望周仁瑀及其一致行动人尽快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回函日周仁瑀未通知本公司,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信息。
律师意见:
公司向本所出具了《承诺函》、《举报信》及其附件、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谈话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股东周**
及相关股东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5%的认定具有相关事实基础。
2. 结合你公司认为周仁瑀及相关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其合计持股比
例已超过 5%的情况,以及你公司在 2021 年 8 月公告称公司已无控股股东并在对
我所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认定董事长邱士杰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未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归属及理由。
公司回复: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服务专区截止 2021 年8 月 20 日股东名册显示,公司已无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且前十大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为无控股股东状态。邱士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董事会运行和生产经营,且公司决策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正常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控制权存在随时可能因二级市场被收购而变更的可能。
律师意见:

2021 年 8 月,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现为
无控股股东的状态。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深交所对公司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回
函的公告》,称董事长邱士杰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未来不可避免的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可能。
2022 年 4 月,公司发布《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司法强制变卖,公司为无控股股东的状态。并称邱士杰仍为本公司董事长,仍在全面负责公司董事会运行和生产经营,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 请说明你公司在 2022 年 5 月 29 日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后迟至 6 月 7 日才
对外披露相关情况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回复: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022 年 5 月 29 日,公司收到股东周仁瑀、张祥林提交的《内蒙古天首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关于董事会不得作出出售天池钼业股权决议的议案》,随后公司对现任董事会董事和
目前公司面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自查和梳理后,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回复了《关
于对股东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回函》,回函强调两位股东对提案一补充说明同时罢免公司六位董事的理由,对提案二强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案的内容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属于没有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不能提交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其后公司多次提醒股东周仁瑀、张祥林补充提案一的相关材料。鉴于周仁瑀、张祥林两位股东始终未说明罢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6 位董事的具体原因,且同时提名补选 7 位董事候选人涉及变更公司董事会成员达 77%,已超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一次性变更董事会成员 1/3 的限制,涉嫌管理层收购行为,构成实质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出现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现象,履行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现请各位董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上述临时提案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反对,审议未通过《关于股东临时增加<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实际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在未履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无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权。因此,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律师意见:
(一)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召集人收到提案起至发出通知的最长时间间隔为二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提案的情形理由。
(二)事实核查

(1)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29 日收到股东周**、张**的临时提案。
(2)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关于股东临时增加<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罢免及选举的议案>的议案》;
(3)公司做出决议的理由为:股东周**因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拒绝接受股东周**提交的临时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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