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金健米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内控制度全文
公告时间:2026-02-06 17:28:43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内控制度全文
目 录
1.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
2.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制度 ......16
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30
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42
5.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53
6.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64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资金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公司各分子公司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提交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预算控制、优化配置、统一调度、防控风险、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金安全与运作效益负领导责任,各分子公司分管财务领导负分管责任,相关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严禁为他人拆借资金,严禁理财、炒股、融资性贸易。
第二章 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司资金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负责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立和优化;
(四)负责对各分子公司资金业务进行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公司总部资金保管,资金的收支管理,筹融资,资金在公司内融通以及归集、划转等内部调度工作;
(六)负责公司总部筹融资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融资工作的沟通协调、资金融入的后续管理;
(七)对各分子公司的筹融资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单位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资金计划及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制定本单位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制度的执行,接受总部对本单位资金方面的管理,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本单位资金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资金保管,资金的收支管理,筹融资,资金在内部的调拨、划转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筹融资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融资工作的沟通协调、资金融入的后续管理。
第八条 各业务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资金收支涉及的业务事项负责。
第三章 资金预算及计划管理
第九条 资金预算管理
(一)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等业务计划,结合收入、成本费用预算等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年度融资预算,并形成最后的财务预算结果,经公司审批同意后下发,作为公司年度资金管理的控制依据,并严格执行。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于超过年度预算的筹融资需求等超预算事项,应按照预算外事项审批流程,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外部融资计划管理
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公司按季度进行外部融资计划管理。每季度前第二个月末之前,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全年预算安排、上一季度现金流实际情况、下一季度资金需求,包括到期或拟提前偿还贷款资金需求、投资资金需求等,对下一季度融资方案进行铺排,汇总编制“季度融资计划”(详见附件)报至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审核,审核后的“季度融资计划”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其中公司总部季度融资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分子公司季度融资计划由总部财务管理部审核。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控制、审批支付”的原则,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可支,未审批不支付,若超额支付或超预算未经审批擅自发生支付,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相关报表,报送内容包括银行授信、存量外部融资、存量货币资金、银行账户开立注销、抵押担保等资金相关数据,数据报送必须及时、真实、完整、准确,以便公司对资金、债务情况的掌握和调度。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对资金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公司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对各分子公司资金预算及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
银行账户是以本单位名义开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各单位需从严控制银行账户数量,所有分子公司银行账户全部纳入公司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收支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银行账户和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账户的开立应遵循“非必要,不开立”的原则,进行账户数量总体控制,开新户的同时原有业务开展不再必需的银行账户要撤销,公司财务管理部应不定期组织集中销户工作,对综合收益较低、无业务合作的银行账户进行集中撤销。
(一)开户银行要求。除提供贷款的银行在贷款发放之前允许开户之外,对开立基本户和一般户的银行需要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比选内容包括经营指标、安全保障、存款收益方案、支持力度、合作愿景等,原则上开户银行要具备开通银企直连条件且能够实现账户直连端口。
(二)程序要求。公司及全层级所有分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
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备案要求。对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需在完成银行手续办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或注销单、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印鉴卡及银企直联账户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要定期进行清理,对使用频率低、业务开展不再必需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撤销。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不得以个人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收取公款,不得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不得利用账户进行与本公司、总部经营无关的资金过账。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支付管理
所有银行付款必须凭合理、合法、合规的有效原始凭据,按照本单位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要求,经审批后方可支付。支付单据必须经业务部门/单位签字,业务经办人对资金支付凭据的真实性负责,业务负责人应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审核,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否则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余额管理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了解各银行账户资金动态,掌握银行账户余额,保证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安全。每月末,财务人员须将本单位账簿记录的银行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显示的各银行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如有未达账项或不一致时,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要尽量减少未达账项数量,年末不允许有未达账项。
(二)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复核,制表人、复核人应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签字确认。年末须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连同《银行对账单》装订归档。
(三)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所记载的未达账项要及时予以清理,查明原因,根据原因进行调整,尽快解决。
(四)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存量资金额度,避免“存贷双高”,协议存款利率不能低于总部财务管理部的存款利率区间下限;根据节假日等资金短期闲置情况,可以对资金进行银行无风险存款安排(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印鉴和网银支付密码(或电子密钥)按照职务不相容原则管理,不得交由一人保管和使用,要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人;资金支付和审核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严禁在空白凭据和空白纸张上加盖银行账户印鉴。
(二)各单位预留在银行的财务专用章不得用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私章原则上使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私章;如要采用非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必须事先报总部财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公司需出具授权文件,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签署,在授权文件中明确非法定代表人私章使用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印鉴私章须指定专人且分开保管和使用;印鉴私章要与个人签名私章要有所区别,印鉴私章不得用于合同签章等非银行支付等业务。
(三)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以控制管理风险。因工作失职造成遗失,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四)会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应将保管的印鉴章及印鉴卡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现金与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指导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现金。
(一)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1 万元,超出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二)各单位应尽可能减少现金方式收付资金,对确需收取现金的,出纳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三)坚持“钱账分管”。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四)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小金库,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五)财务部门每月末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出纳依据实际盘点数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签字,由指定监盘人复核后签字确认,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六)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坐支等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因业务需要开展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结算的,其他货币资金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台账,随时核对,确保其他货币资金安全。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将其他货币资金退回存款账户,其他货币资金比照银行存款建立对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本国和驻在国法律相关规定,加强外汇及境外资金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外汇收支,严禁套汇、逃汇。汇入国内外汇应按照外汇性质办理收结汇,并对后续外汇核销负责。
境外账户应尽量选择驻在国的中资银行开设账户,驻在地没有中资银行的,可在与中资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比较好的外国银行开设账户。选择开户银行时,须对当地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防范和避免金融风险。
境外资金支付必须实行“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境外取得的资金不得在境外经营以下风险性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股票、房地产、黄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行为。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外
汇及境外资金的专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与货币资金结算相关的空白单据的购买、保管、领用、使用、注销等管理台账;出纳岗位对资金结算相关的空白单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按月审核票据使用台账并签字备查。
第六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资金支付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