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6-02-05 19:48: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46 号
致: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 8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关
于提请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
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并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增加临时提案公告》。该《召开
股东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2 月 5 日 15:00 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科创中心二层会议室 8 召开,董事
长王文学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赵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13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63,451,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8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3,784,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83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3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9,666,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64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12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9,000,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解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59,689,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 ;反对1,755,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2,006,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5,238,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30%;反对1,75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0%;弃权2,006,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5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59,228,4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 ;反对1,97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4%;弃权2,247,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778,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55%;反对1,975,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6%;弃权2,247,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9%。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仇文丽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1,525,901,36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450,947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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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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